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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新《车船税法》对游艇的税费收取做了哪些调整?这是业内同行和所有游艇爱好者普遍关注的问题,《游艇业》就此联系了中交协邮轮游艇分会。 与现行的《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明年起用的《车船税法》在游艇相关税收上作了哪些调整? 郭伟:新《车船税法》第一次将游艇从船舶中单列出来,明确规定游艇将按长度征税,并将税额幅度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而我国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并没有对游艇的车船税征收作出明确规定。 《游艇业》:大于8米的游艇,进口时征收总计约44%的税费(关税11%,增值税17%,消费税10%,其他税费6%),再加上此次《车船税法》规定的税费,近游艇价值一半的税费,是否偏高,这个赋税水平在国际上处于怎样一个水平? 郭伟:本来游艇征收的10%的奢侈品消费税就已经是制约中国游艇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再加上此次《车船税法》规定的税费,这个赋税标准是非常高的,对于游艇这个新兴行业来说负担太重,就很难继续发展了。这个赋税标准几乎相当于欧美一些游艇发达国家的两倍多。 《游艇业》: 国外是否有相关案例可以借鉴,比如说印度、巴西,他们游艇行业同样快速发展,他们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没有可以借鉴的地方? 郭伟:据中国交通协会邮轮游艇分会调查,游艇发展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国家,英国征收17.5%增值税,法国征收19.6%增值税,德国征收16%增值税,意大利征收20%增值税,挪威和瑞典各征收25%增值税,都没有消费税,欧盟之间也没有关税;美国征收5%进口税,没有增值税,部分州征收消费税;只有波兰征收22%增值税,小艇征收15%的奢侈品税,大船征收25%的奢侈品税。 因此,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邮轮游艇分行副会长兼秘书长、全国游艇专家指导委员会秘书长郑炜航建议,1、将游艇直接列入车船税的前提是取消游艇消费税;2、征税游艇从8米以上调整为12米以上;3、营业性的观光游艇和私人的休闲娱乐游艇(特别是帆船和钓鱼艇)进行严格区分,分别征税。 《游艇业》: 目前国内游艇业发展势头迅猛,这次税费改革对我国游艇业发展会有怎样的影响? 郭伟:这次的税费改革对我国正在兴起的新一潮的游艇热将会产生非常大的打击。尤其是游艇制造业以及代理国外游艇品牌的经销商。 我国现有游艇只有少量私人休闲、娱乐用艇,大部分是公园景点的经营项目以及商务用艇,关于“游艇”的定义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在今年的4月份上海游艇展期间我们会组织一次座谈会,希望到时一起听取业界的意见和建议。摘自游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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